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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巨灾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

建立自有资本、外来资金、再保险和巨灾保险证券化“四位一体”的巨灾保险风险分散管理体系

发布时间:2013-12-17 17:27:13    作者:宋洪强    来源: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然而受制于风险分散机制的欠缺,巨灾保险的商业化运作一直难以实现。发行巨灾债券,通过资本市场把风险进行最大程度的分散已成为国际保险业应对巨灾的一个重要补充手段。

□宋洪强

金融创新的重要趋势

20世纪70年代以来,巨灾事件的发生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因巨灾造成的损失大幅上升,这些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造成的巨灾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形成了极大的挑战,单纯依靠传统保险和再保险往往难以承担巨灾带来的损失赔偿。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然而受制于风险分散机制的欠缺,我国巨灾保险的商业化运作一直难以实现,传统保险模式的局限性日益突出,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巨灾风险管理的创新与发展。目前,巨灾风险证券化已经成为国际保险市场上金融创新的重要趋势。

据了解,将巨灾风险转移至资本市场正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到目前为止,许多国家不同种类的自然灾害风险都曾经被证券化,如美国、欧洲各国、日本、澳大利亚、墨西哥、土耳其等国家的洪水、飓风、地震等风险都曾用证券化的手段转移风险。据统计,2004年全球自然灾害再保险市场总承保能力约1120亿美元,其中巨灾债券所提供的承保能力约40亿美元,占总额的4%。而到了2009年,全球发行巨灾债券总量达到140亿美元,占全球巨灾再保险承保能力2000亿美元的7%,不论绝对数额还是总额占比都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四位一体”的管理体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巨灾保险风险分散管理体系,需要利用资本市场筹资与分散风险的优势,即通过自有资本、外来资金、再保险和巨灾保险证券化等建立“四位一体”的巨灾保险风险分散管理体系。

首先,要建立一个完善的资本市场以及培育众多合格的投资者。保险证券发行之后,要保证二级市场充足的流动性。如果这些证券在二级市场流动性不高,就会降低对投资人的吸引力,从而制约巨灾风险证券化规模的扩大。其次,加强资本市场的监管,建立公开信息披露制度。发行巨灾债券的保险公司必须定期如实公布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承销商、经纪人必须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信息。

在保险服务体系中,至少有三种保险服务机构是发展巨灾风险证券化所必需的:第一种是巨灾风险评估机构,这类机构通过收集大量的相关资料,建立巨灾风险模式,对一定地区、特定巨灾风险发生的概率、可能的损失等进行科学的预测,为保险公司和投资者的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第二种是对巨灾事件进行统计的机构,这种机构专门对巨灾发生状况和损失情况资料进行统计,一般是非盈利的机构。第三种是资信评级机构,巨灾证券具有保险和证券的双重性,它需要专业的资信评级机构对巨灾风险证券进行客观、公正地评级,便于投资人了解这类金融创新,从而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我国目前虽有中诚信、大公、联合、上海新世纪、上海远东等资信评级机构,但基本上没有合乎国际标准的资信评级机构。

需法律法规严格规范

法律和监管等制度因素对一项金融创新能否成功起着关键的作用。巨灾证券是一种新型的金融产品,其从业机构的组织形式、风险组合、收益的来源和分配等应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严格规范,而我国在这方面还是空白。巨灾保险证券化主要包括证券化发行、特设载体的设立和融资结构的确立三个过程,在每个过程中,都要有相应的甚至专门的法规条例予以保证,其所涉惯用语的多个市场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确定也必须以相应的法律为标准。为了最终能在中国推行巨灾保险证券化,从现在起就应着手构筑巨灾保险证券化所需要的法律框架并研究制定有关的法规,除了基础性法规外,还需要专业性的法律法规,以保障巨灾保险证券化的健康运转。

此外,还应加强对巨灾风险的专业化研究,加大政府支持力度。保险风险中巨灾风险等费率的厘定目前还是困难的所在,中间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我国是一个地震、洪涝灾害等发生频繁的国家,以地震风险为例,由于地震损失估计模型的建立涉及地质、土木、非寿险精算、信息技术等多种专业,虽然有关专业技术在实务上已可以运用于巨灾风险证券化,但许多相关假设仍有待研究人员做进一步的研究。

在设立巨灾保险制度时,应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如在一定范围内开发强制性巨灾保险条款,这些条款应当是全国统一,保额固定,超过部分实行商业性自愿保险。通过强制保险的形式,巨灾保险基金在为业主提供基本地震保障的同时,也保证了自身资金的来源。对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的地区要强制办理巨灾保险。对于不同地理位置、房龄和结构的房屋,应当实现差异化的费率级别。这样既可以保证基金充足来源又可将费率控制在投保者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