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立法课题组学者建议要纳入信托法,基金业内称难实施
基金子公司监管归属权引发争议。
日前有媒体报道指出,《信托法》修改后,基金公司子公司作为类信托平台,可能与信托公司纳入同一监管框架。
“这主要因为最近在讨论修改《信托法》,《信托法》立法课题组学者建议要将基金子公司类信托业务纳入《信托法》。”一位基金公司高管对早报记者表示,由于信托业务归银监会监管,而基金公司归证监会监管,若涉及监管主体切换的问题,上述建议实施的难度较大。
“如果把专户子公司的类信托业务纳入银监会体系,那么(基金)子公司的规模增长将受到重大打击。”一位业内人士指出。
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产品,就是按照信托原理、架构设计出的信托类产品,只是发行机构不是信托公司。
《信托法》修订引发争议
据悉,银监会目前正在组织有关方面开展信托法立法后评估课题研究,为《信托法》修改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目前的《信托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信托法》定义信托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也因此,今年7月《信托法》修订实地摸底时,有信托业内人士呼吁,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的财富资产管理实际都是一种信托关系,却不受《信托法》约束,这种竞争环境并不公平,整个资产管理行业都应纳入《信托法》的框架之内。
但多位基金公司高管认为,上述呼吁难以成行。“证监会目前对类信托产品监管的思路还是按《基金法》监督管理,认定为资产管理业务,而不是信托业务。”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首次在第三条明确提出“专项计划资产为信托财产”,试图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置于《信托法》框架之下,但正式稿中,该表述被删除。
“信托管理与委托资产管理两者的法律责任不同,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在信托期间归受托人,有保全义务,而委托资产管理的财产所有权不让渡,永远是委托人的,管理人只有管理义务,法律上无保全义务,不承担风险”。某基金公司高管指出。
监管套利致规模激增
2012年10月29日证监会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将基金子公司投资领域从上市公司证券类资产拓展到了非上市股权、债券、收益权等实体资产。基金子公司的规模亦开始飞跃式增长。
上海某大型基金子公司内部人士对早报记者表示,仅今年前10个月,其所在基金子公司的规模就超过200亿,其中大部分为类信托业务。
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对早报记者指出,截至11月,国内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规模约为4500亿,其中一对一专户的规模超过3200亿,一对多专户规模超过1200亿,“其中专户子公司的业务占比相当高”。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基金子公司规模的激增主要是源于监管套利:即出于风险的考虑,各监管部门对信托相关业务进行了政策限制,主要集中在资金池、房地产、政信类信托产品领域,但基金子公司作为新生事物并未纳入限制范围,因此众多被政策限制却又体量庞大的项目涌入专户子公司。
基金业内担忧刚性兑付
“捡漏”的业务模式下,基金子公司业务的风险积聚正引起多方关注,其中刚性兑付能力是最为业内所诟病的焦点。
12月6日,证监会首次公布已批准基金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名单:截至11月底,共计有62家基金专户子公司获批,合计注册资本为21.7亿元,这与专户业务规模的庞大体量比起来显然“小巫见大巫 ”。
一般而言,当信托资产出现风险、本身没有足够的现金价值时,信托公司常自行“兜底”处理,包括使用信托公司自有资金或者信托公司关联方资金垫付,而基金子公司区区数千万元的注册资本显然没有刚性兑付的实力。
一位高管表示,今年以来,证监会与基金业协 会已经多次召集子公司高管座谈,警示风险,但会里的思路并不是像信托一样要求刚性兑付:“证监会对基金公司的要求是,事前做好尽职调查,对合作方选择、项 目筛选、项目审批、资金划拨做好有效控制,在销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时,明确向投资者揭示风险,不承诺保本保收益,在发生风险后做好后期管理,尽职处理抵押 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