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证监会近日召开的研究部署学习贯彻新国九条会议上,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指出,要抓紧启动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推出市场化多元化常态化的退市制度,对符合退市条件的公司严格退市,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实行强制退市,支持上市公司根据自身需要实施主动退市。
在A股历史上,欺诈上市的案例屡见不鲜。尤其是近10年来,经监管部门核实并进入相关程序的案件已接近20起。但是,鲜有上市主体被强制退市(终止上市),违法成本与违法所得几乎不成比例。而在资本市场成熟的国家,企业若涉嫌造假上市,不但造假的人会受到牢狱之灾和倾家荡产的经济处罚,企业直接退市“毫无商量”。在资本市场,没有比欺诈上市更严重的犯罪了。上市公司退市既涉及职工和债权人,也涉及地方政府,更涉及投资者,其间的利益关系非常复杂,所以,强制退市应有“顶层设计”(或制度性安排)。
企业之所以敢于欺诈上市,源于惩治太轻。在美国,对证券市场的欺诈、造假行为,由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联邦调查局(FBI)共同查处,行业监督(或监管)与刑事侦查同步。而在我国,主要由证监会负责。只有证监会认为涉嫌犯罪了,才可能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反之,证监会不认为是犯罪的,就“内部消化”了。同样是欺诈犯罪,“万福生科”只有2位“老总”领刑即“了事”,而美国“安然”几乎是所有的高管都被判以重刑,就连五大国际会计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也因“安然”而关门而倒闭。其中,前CEO杰弗里·斯基林不但被判入狱24年零4个月,还被判罚45000万美元的巨额罚款。
强制欺诈、造假的上市公司退市既是国际惯例,也是一种高效的市场化安排。但是,我国《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从法律上看,欺诈上市的公司只要缴纳一定的罚款就可以“买罪”,就可以“洗干净”。如此一来,难怪有网友调侃,如果“欺诈”可以不退市,其他上市企业还有理由退市?事实上,在成熟资本市场上,退市是必不可少的机制安排。如在美国,从来就不缺少退市的先例。2013年10月30日,美国戴尔电脑公司就正式挥别纳斯达克,终结了25年的上市历史。从其退市过程来看,其并非行政或监管主导,而是自主申请退市。研究者认为,这是一种高效的市场化安排。
如果将内幕交易比喻成偷窃,那欺诈上市就是资本市场上的恐怖行为。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称:要让欺诈上市者直接退市。但是,欺诈发行强制退市尘埃落定,还应建立相应的赔偿机制。《证券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如果欺诈怎么办?除了强制退市外,自然应当赔偿投资者因受欺诈而受到的损失。而且,民事赔偿数额不但是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及鼓舞投资者信心,还能震慑、遏制欺诈行为的发生。因为高额的民事赔偿使欺诈者不得不考虑的违法成本之一。至于赔偿总额的计算,可以参照其他地区的做法,比如美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同时,还有必要考虑建立补偿受害投资者的替代机制。如,美国2002年通过的索克斯法案即明确要求SEC把没收非法所得及并处的罚款(civilpenalty)都纳入公平基金(FairFund)以补偿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