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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向荣:金融监管如何“放而有序”

发布时间:2015-03-09 11:41:26    作者:韩向荣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回到保险监管上面来,需要把握几点:一是不论在负债端追求保费规模、扩大经营杠杆,还是在资产端为博取高收益进行高风险投资,保险公司普遍具有高风险经营的冲动,加强监管是必要的。二是近年来,保险监管部门秉持“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理念,在放松前端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进行了大刀阔斧地改革,提高了行业竞争力。三是前端监管不是越少越好,一定的前端监管是必要的。

□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管部副主任 韩向荣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后,政府部门简政放权形成一股新的潮流。在这样一个背景和形势下,如何放松金融监管,保证放而不乱,是我们亟待面对和思考的问题。

为什么需要金融监管

一般而言,一个行业、一家企业除了接受一般性的法律约束外,并不需要专门的监管,其原理是市场机制在发挥作用。具体说,就是企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要受到相关利益方的监督约束,并受到市场信号的调节。一是股东,股东用自己的钱办企业,企业倒闭,其投入的钱就会损失掉,因此,股东出于自我保护,会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层进行监督,要求其勤勉尽职,在风险和收益间寻求平衡。二是债权人,债权人把钱借给企业,因为获取的只是固定收益,因此不希望企业冒太大的风险,会在借贷合同中对企业的财务稳健性提出要求,同时,为了确保企业兑现稳健经营的承诺,债权人一则可以要求企业指定借入资金的用途,二则要求定期获取企业相关信息,以了解企业财务安全性;三则大的债权人可要求参加企业的董事会,参与经营决策。三是价格,价格自由波动,调节企业生产,价格上升,扩大生产,反之则反是。

但是,对于金融机构来说,上述约束机制却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一是金融机构的高杠杆性,股东投入一元钱,撬动几十元钱的负债,企业盈利就赚大钱,亏损了至多损失掉有限的股本,因此,股东有冒风险博高收益的动机。如果金融机构因股权高度分散等原因出现内部人控制,在股东和经营管理层之间会形成代理人风险,经营管理层因没有自有资金投入到企业,会采取更激进的经营策略。如果经营管理层实行短期激励,以短期效益发放工资奖金,那么问题就会更加恶化。这些问题在次贷危机发生之前的美国金融业曾普遍存在。二是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负债端普遍对接零售市场,债权人是成千上万的个人,个人作为债权人难以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一方面金融机构尽量少披露信息或遗漏关键信息,另一方面,个人缺少专业性,风险识别能力不够,无法对金融机构及其产品做出准确的判断和把握,尤其是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产品越来越复杂,个人决策的难度越来越大。三是金融安全网的存在。因金融机构经营存在的强外部性和脆弱性,为了减轻金融机构破产倒闭带来的动荡,各国金融业普遍建立了安全保障机制,用以在金融机构破产倒闭时对中小投资者进行救济,如银行业的存款保险基金、保险业的保险保障基金和证券业的中小投资者保护基金。这些安全保障机制的设立在增进投资者信心的同时,也弱化了投资者监督金融机构的动机,使得金融机构股东和经营层冒风险的动机更强了。四是价格干预。在金融市场,政府对金融产品价格的干预无处不在,即使在利率市场化的情况下,利率水平还受到央行货币政策的影响。通常国家的政策尤其是央行的货币政策会对利率水平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从而影响其他金融产品的定价。如果货币政策操作失误,利率水平过高或过低,都会使金融机构产生不合理的预期和激励,从而扭曲其经营行为。如美国次贷危机前,美联储长期推行的低利率政策,诱发金融机构的过度创新。

概言之,由于市场约束不能充分发挥作用,需要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造成新的市场失灵,怎么办

以弥补市场失灵为目的的金融监管有以下几个支柱:一是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金融机构要有足够的资本垫子以应对风险,同时,资本充足率要求起到了人质作用,股东投入的钱多了,投机的冲动就会少些。资本充足率监管针对的是金融机构高杠杆问题。二是公司治理监管,要求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各司其职。公司治理监管解决的是企业经营中的委托代理问题。三是信息披露监管,要求金融机构披露足够关健信息,供投资人决策参考。信息披露监管解决的是信息不对称问题,目的是让债权人发挥监督作用。此外,还有一个支柱,就是市场行为监管,如对金融机构的重大投资行为审批或备案监管,对金融机构的资产组合进行限制。结合上面内容,前面三个支柱还好理解,为什么需要市场行为监管?主要原因是行为监管和其他监管措施形成了相互补充相互依赖的整体,具体说,就是行为监管在解决其他监管所带来的市场失灵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基于市场失灵而引入的金融监管为什么会造成新的市场失灵呢?主要是因为以下几点:一是在存款保险、保险保障等制度安排下,中小投资者免受金融机构破产带来的损失,自然没有动力去监督金融机构,加之“大而不能倒”问题的存在,投资者更是不关心金融机构稳健与否,只要金融机构足够大,就可放心地和它打交道。二是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措施的实施,在约束金融机构行为的同时,也会给投资人错觉,使其认为只要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就是好的,而不去细究金融机构披露的信息,久而久之,投资者会形成以下思维定势:只要是正规的有监管的金融机构就不会有风险,反正出了事有人担责,有人买单。因为有监管的介入,投资者有理由认为金融机构乃至整个金融体系是安全的,其关注点不再是金融机构的安全性而是金融产品的收益性,哪个产品收益高就买哪个,不再有风险规避动作。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承担风险的动机更强了。从这个角度看,由于金融监管,市场失灵不是解决了,而是加剧了。

为了消除金融监管导致的市场失灵,遏制金融机构的高风险行为,监管部门有必要实施行为监管,比如对金融机构的资产组合进行比例限制,银行业主要是贷款的集中度监管,保险业主要是保险公司投资比例监管。当然,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目的出发,也需要其他内容更为广泛的行为监管。

金融监管改革须综合配套协调推进

基于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金融机构因其高杠杆性,具有高风险投机的内在动机;二是在约束金融机构高风险行为方面,市场是失灵的,需要监管的介入;三是金融监管的各个支柱之间相互依赖相互补充,改革可能弱化其中一个方面,必须在其他方面跟进相应的补位措施,否则金融机构的行为就会发生扭曲,助涨其高风险逐利行为。因此,金融监管改革委必须统筹安排,协调配套,不能单兵突进;四是金融监管不是越放松越好,适度的监管尤其是必要的行为监管有助于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关于金融监管应多些还是少些的争论,一直是国际金融业的热门话题,而争论的焦点又集中于市场行为监管。尤其是在全面深化改革、实施简政放权的当下,减少对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似乎渐成共识。应该看到,行为监管在整个金融监管体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取消或弱化行为监管,必须考虑是否会打破监管与市场之间的平衡,是否采取跟进的监管措施。

保险业监管需要把握的几点

最后,回到保险监管上面来,需要把握几点:一是不论在负债端追求保费规模、扩大经营杠杆,还是在资产端为博取高收益进行高风险投资,保险公司普遍具有高风险经营的冲动,加强监管是必要的。二是近年来,保险监管部门秉持“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理念,在放松前端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进行了大刀阔斧地改革,提高了行业竞争力。“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理念体现了金融监管系统性、平衡性的哲学思想,如保险资金运用前端放开的同时,细化和加强了偿付能力监管,投资领域的放开的同时,引入风险责任人等监管措施,放管结合,协调推进,收到了较好效果;三是前端监管不是越少越好,一定的前端监管是必要的,如资金运用的比例监管可以简化和整合,但不能取消,必要的比例限制有助于遏制保险公司高风险投资冲动,提高保险公司投资资产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