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远汉
2018年10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优势,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为优质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提供长期融资支持,维护金融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意义
所谓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专门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主要业务是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管理保险资金,目标是使保险资金保值、增值。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由保险公司或联合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发起成立。《通知》规定,设立专项产品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需要满足4个条件:具有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具备发行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资格;最近三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设定了产品管理人条件,要求产品管理人应具有发行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资格。二是明确了专项产品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公开发行的债券和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等。三是强调了专项产品的退出安排,一方面支持保险机构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维护上市公司长期稳健经营,同时明确了产品的退出安排和方式,确保平稳退出。四是制定了专项产品风险管控措施。从专户管理、封闭期、存续期、投资集中度、事前登记、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五是明确该产品不纳入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计算投资比例。
《通知》的发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稳”要求、创造良好市场预期、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举措。一是有利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通过专项产品形式,保险资金可以为优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提供长期资金支持。二是有利于有效支持优质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发展。专项产品按照市场化原则,向有前景、有市场、技术有优势但暂时出现流动性困难的优质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稳定市场预期。三是有利于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优势,做实体经济的长期资金提供者,从而更好巩固市场长期投资的基础。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概况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的专项产品,一是上市公司股票;二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公开发行的债券;三是上市公司股东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四是经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其实,早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就曾和证券公司联手试点过“两融”业务。相比之下,这次明显减少了监管备案环节,缩短了时间周期。这次是直接参与,过去是间接参与,这有利于加快保险资金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的速度。
截至2018年9月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15.87万亿元,投资股票和基金的规模分别为1.30万亿元和0.89万亿元,合计2.19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的比例为8.17%和5.58%,合计为13.75%。13.75%的比例已攀升至年内最高点。与8月末数据对比,9月险资投资股票和基金的规模增加2400亿元,是险资权益投资单月规模增加最多的月份。而在8月末,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1.95万亿元,占比12.43%,在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的占比尚处于今年来的中低点。9月险企权益投资规模增加一方面有部分险资逢低加仓的因素,另一方面也不排除险资所持股票市值上涨带来的权益资产规模被动增加。
《通知》下发后,多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迅速行动,积极落实,对相关上市公司开展密集调研、与潜在认购方沟通并设计专项产品。2018年10月29日,“国寿资产-凤凰系列产品”已在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完成登记手续,成为保险业首只落地的化解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专项产品。它是由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目标总规模200亿元,按照市场化原则,发挥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专业化投资能力,以股权和债权等灵活多样的投资方式,向有前景、有市场、有技术优势但受到资本市场波动或股权质押影响,暂时出现流动性困难的优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提供融资支持。
专项产品为优质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响应稳定市场政策,发挥长期价值机构投资者的作用,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的初衷。对此,我们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专项产品要坚持市场化原则,向有前景、有市场、技术有优势但暂时出现流动性困难的优质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稳定市场预期。进一步支持保险机构增加对上市公司财务性和战略性投资规模,调整和优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领域监管制度,对符合国家战略和宏观政策导向的项目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长期资金和资本性资金。
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实施独立托管专项产品。《通知》规定,专项产品的投资者主要为保险机构、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及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专项产品应当设定合理的封闭期及产品存续期限。因此,在存管方面,专项产品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确保每只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 在风险控制方面,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要合理控制产品投资集中度,关口前移,有效管理各类风险,防患于未然。
所有专项产品不纳入保险权益类资产计算投资比例。《通知》强调:“保险公司投资专项产品的账面余额,不纳入权益类资产计算投资比例,纳入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监管。”“不纳入权益类资产计算投资比例”,表明保险公司在关键时刻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并将中长期内取得的较好收益回报给保险消费者,使得保费链条产生正循环效应。按照之前的规则,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且重大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净资产。现在不纳入权益比例监管,意味着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保险资产配置股权投资。
设定“封闭期”“存续期”以防止保险资金“短炒”和大进大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的专项产品属于私募性质的产品,基本上只有保险资金和少数其他机构投资者参与。资产期限是保险资金投资的关键要素之一,明确封闭期和存续期是为了防止“短钱长投”、期限不匹配等问题。设定“封闭期”“存续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保险资金“短炒”、大进大出等现象的发生,让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的专项产品发挥好稳定金融和社会的作用。
保险专项产品为证券市场带来持续稳定的资金来源。从上市公司角度看,能够使其获取优质的长期资金,化解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此外,险资的入市也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间接利好上市公司融资。从险资自身角度来看,投资此类专项产品是险资拉长投资资产久期、优化资产配置结构、提高投资收益的一种有效手段。不仅有利于降低险资权益投资方面的风险,也有助于提高险资权益类投资积极性,从而为证券市场带来持续稳定的资金来源,预计未来险资入市体量会进一步加大。
全面落实险资入市帮助化解流动性危机的风险防范。在落实险资入市帮助化解流动性危机的同时,我们也要更加注重风险控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并落实好转向产品风险管控措施等。如对管理人资质按要求提出,明确退出安排和方式,确保平稳退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当前A股市场估值较低、安全边际较高,但险资加大入市、为市场提供流动性支持的同时,需要进一步搞好风险管控,切实做好对险资及其背后投资人利益的保护。
(作者单位:景德镇市金融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