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胜邦
当前,票据市场乱象屡禁不止,是违规重灾区。近期,随着票交所上线“贴现通”业务,市场上出现将票据标准化甚至衍生化的呼声。在基础工具乱象突出的状况下发展票据衍生工具,潜在严重的风险隐患。规范票据市场应坚持回归本源,强化票据支付结算功能,使其更好服务于实体经济。
支付结算功能 是票据业务的本质特征
我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支付“对价”是票据签发、取得和流转的基础。由此可见,支付结算是票据的原始功能和本质属性。1997年,经国务院批准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一步明确票据贴现应符合《票据法》的立法初衷。
为推动票据工具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企业间贸易通畅进行,监管部门始终将贸易背景真实性作为银行开展票据业务的前置审核条件,相关原则也被纳入《支付结算办法》。然而,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贴现申请人无需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事实上取消了贴现环节的贸易背景审查要求。近三年来,伴随着电子票据业务迅速发展,出票环节贸易背景不真实问题也越发突出,票据信贷化趋势越发明显,票据融资属性已远远超过支付属性,背离了《票据法》的立法初衷,加剧了银行同业市场乱象。以电子银承汇票为例,2012年以来,贴现和转贴现发生额年均增长率超过出票金额年均增长率的4倍,贴现与转贴现发生额与出票发生额的比例从1.1:1扩大到2.6:1;2018年,贴现和转贴现发生额达44.2万亿元,而当期出票发生额仅为16.8万亿元。
票据业务本质上服务于真实商品交易。银行承兑票据是以银行信用向企业增信,有助于促进企业间贸易顺利开展。贴现的初衷是解决企业短期流动性不足,对银行而言,贴现是对企业的授信行为,需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因此,银行在办理贴现时应遵循授信尽职审查要求,认真审查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真实商品交易关系,确保信贷资金流入实体经济。融资性票据由于不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且银行难以把握真实资金用途,导致信贷资金脱实向虚。
票据违规屡禁不止根源于过度融资化
贸易背景不实造成票据市场发展背离服务实体经济的初衷,是催生票据市场乱象的根源。票据功能从支付功能异化为融资功能。银行与企业联手通过滚动开票、转贴现等方式循环增信,造成信贷虚增,催生票据市场泡沫,加速资金脱实向虚,降低了社会融资规模统计的可靠性和相关性,扰乱宏观调控。
一是从出票端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贸易背景不真实问题十分严重,相当数量银行承兑汇票沦为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融资工具。自2014年底开展“两个加强 两个遏制”以来,监管部门每年均对票据业务开展现场检查,从检查结果来看,虚构贸易背景、采用假合同假发票以及滚动开票为主要手段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问题屡禁不止,票据违规问题金额占全部检查发现问题金额的比例较高。
二是从贴现端看,贴现资金回流问题非常突出。票据流入银行的同时,大量银行资金被套取并空转套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第二条“企业申请电票贴现的,无需向金融机构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部分银行放弃了电票贴现业务的贸易背景审核,自开自贴、代理贴现、票据中介集中贴现等问题愈演愈烈,贴现资金回流出票人并作为保证金滚动开票等问题十分突出。
三是从交易端看,票据功能异化为融资工具后,为银行套利提供了渠道,大量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融资性票据经过贴现、转贴现被银行循环增信,虚增存贷款规模,银行间市场虚假买(卖)断等问题屡禁不止。尽管前期集中整治对同业票据业务有所规范,但利用票据交易实施监管套利仍大量存在,一些中小银行利用会计制度缺陷进行“假卖断+回购”实现“双出表”,或通过通道方“卖断+非标投资”方式将信贷规模转至投资项下,以及买卖有瑕疵的票据等。
为遏制票据业务违规问题,监管部门从源头入手,重点打击虚假贸易背景、以贷转存滚动开票、以贷款偿还票据垫款(以贷还贷)等违规行为,不断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超过八成“板子”打在了违规问题突出的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身上。
票据标准化和衍生化弊大于利
近年来,票据支付功能不断弱化,融资功能日益突出。有观点认为,票据与债券属性相同,票据融资与债券融资异曲同工,票据可以视为标准化资产。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标准化资产应当符合等分化、可交易、信息充分披露、公允定价等条件,虽然票据符合个别条件,但与债券等标准化资产仍有本质区别。
一是信用基础不同。债券发行的基础是发行人的偿付能力,其背后是债务人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反映的财务稳健性。而票据是以单笔交易(债项)为基础,即两个市场主体之间的一对一交易关系。
二是约束机制不同。债券发行和流通依托的是专业的发行审查、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而票据签发和流通转让依托的是单家银行对单笔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查,单笔交易标准化程度和透明度均较低。
三是交易的关键要素不同。第一是期限不同。债券的期限取决于筹集资金的目的,期限较为灵活,长短期结合可以形成有效的收益率曲线;而服务于商品流通的票据通常期限较短,大量短期票据频繁在二级市场流转交易,扩大金融市场期限错配,这种以短配长的加杠杆行为,放大了资金链断裂风险,影响金融市场稳定。第二是利率形成机制不同。债券利率主要参考收益率曲线,有相对成熟的公允定价机制;而票据主要参考贷款利率,即资金的机会成本。第三是票据金额不具有等分性。理论上债券无论发行规模多大,均可等分;而票据金额取决于单笔贸易规模,不可细分。
监管部门检查结果表明,银行连续交易票据主要目的不是获取差价,而是通过调节报表等方式进行监管套利,严重偏离了流动性管理功能,如果付款人违约,短期内过度交易容易引起票据市场剧烈波动。基础市场是二级市场发展的根本,在基础票据市场定位有偏、票据功能异化的情况下,进一步开发票据指数等衍生工具,不仅会使银行面临严重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而且会以几何速度传导至投资人,影响金融市场稳定。次贷危机殷鉴不远,在基础工具存在缺陷的情况下,衍生交易市场过度发展导致投资者忽视基础工具的原生风险。2007-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表明,复杂的授信结构不仅没有降低风险,反而进一步放大了风险,交易规模并非越大越好,流动性也并非越多越好。
政策建议
一是把住前端,引导票据业务回归支付结算功能本源。监管政策应传递明确的监管信号,政策出台前应进行充分市场调研和可行性分析,加强监管部门之间沟通协调,避免因前后监管政策不一致、不同监管部门要求不一致造成市场和机构误读。进一步加强监管政策的可操作性,坚持承兑和贴现环节的贸易背景审查要求,重拳打击违规签发票据、以利率倒挂等形式办理贴现业务开展资金套利等行为,严守风险底线。加强与税务、海关等部门监管合作,完善发票、单据联网查询、预警及追朔查询等功能,推动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落到实处。
二是放开后端,强化票据交易功能服务于银行流动性调控。票据作为合格抵押物,是银行在同业市场上管理流动性头寸的有效工具。应引导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同业票据业务,强化票据交易服务于流动性管理功能。严厉打击同业票据市场乱象,整治利用票据业务调节存贷款规模及资本占用等监管指标、违规将票据资产转为资管计划、以投资代替贴现减少资本计提、违规与票据中介资金掮客合作开展票据业务等业务乱象,维护票据交易市场秩序。
三是审慎对待,防止票据标准化、衍生化。在当前经济尚未企稳回升、企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的形势下,应该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强化票据支付结算工具的本质属性。发展票据市场的“初心”是促进商品交易,繁荣实体经济,不能将做大票据市场作为推动票据衍生化的动机。发展票据市场,应坚持回归本源的原则,抑制票据标准化、衍生化倾向,充分发挥票交所在票据交易全流程管理、登记托管、结算清算等方面的作用,监控票据市场资金流向,及时预警风险。
(作者系大连银保监局党委书记、局长)
□王胜邦
当前,票据市场乱象屡禁不止,是违规重灾区。近期,随着票交所上线“贴现通”业务,市场上出现将票据标准化甚至衍生化的呼声。在基础工具乱象突出的状况下发展票据衍生工具,潜在严重的风险隐患。规范票据市场应坚持回归本源,强化票据支付结算功能,使其更好服务于实体经济。
支付结算功能 是票据业务的本质特征
我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支付“对价”是票据签发、取得和流转的基础。由此可见,支付结算是票据的原始功能和本质属性。1997年,经国务院批准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一步明确票据贴现应符合《票据法》的立法初衷。
为推动票据工具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企业间贸易通畅进行,监管部门始终将贸易背景真实性作为银行开展票据业务的前置审核条件,相关原则也被纳入《支付结算办法》。然而,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贴现申请人无需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事实上取消了贴现环节的贸易背景审查要求。近三年来,伴随着电子票据业务迅速发展,出票环节贸易背景不真实问题也越发突出,票据信贷化趋势越发明显,票据融资属性已远远超过支付属性,背离了《票据法》的立法初衷,加剧了银行同业市场乱象。以电子银承汇票为例,2012年以来,贴现和转贴现发生额年均增长率超过出票金额年均增长率的4倍,贴现与转贴现发生额与出票发生额的比例从1.1:1扩大到2.6:1;2018年,贴现和转贴现发生额达44.2万亿元,而当期出票发生额仅为16.8万亿元。
票据业务本质上服务于真实商品交易。银行承兑票据是以银行信用向企业增信,有助于促进企业间贸易顺利开展。贴现的初衷是解决企业短期流动性不足,对银行而言,贴现是对企业的授信行为,需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因此,银行在办理贴现时应遵循授信尽职审查要求,认真审查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真实商品交易关系,确保信贷资金流入实体经济。融资性票据由于不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且银行难以把握真实资金用途,导致信贷资金脱实向虚。
票据违规屡禁不止根源于过度融资化
贸易背景不实造成票据市场发展背离服务实体经济的初衷,是催生票据市场乱象的根源。票据功能从支付功能异化为融资功能。银行与企业联手通过滚动开票、转贴现等方式循环增信,造成信贷虚增,催生票据市场泡沫,加速资金脱实向虚,降低了社会融资规模统计的可靠性和相关性,扰乱宏观调控。
一是从出票端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贸易背景不真实问题十分严重,相当数量银行承兑汇票沦为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融资工具。自2014年底开展“两个加强 两个遏制”以来,监管部门每年均对票据业务开展现场检查,从检查结果来看,虚构贸易背景、采用假合同假发票以及滚动开票为主要手段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问题屡禁不止,票据违规问题金额占全部检查发现问题金额的比例较高。
二是从贴现端看,贴现资金回流问题非常突出。票据流入银行的同时,大量银行资金被套取并空转套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第二条“企业申请电票贴现的,无需向金融机构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部分银行放弃了电票贴现业务的贸易背景审核,自开自贴、代理贴现、票据中介集中贴现等问题愈演愈烈,贴现资金回流出票人并作为保证金滚动开票等问题十分突出。
三是从交易端看,票据功能异化为融资工具后,为银行套利提供了渠道,大量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融资性票据经过贴现、转贴现被银行循环增信,虚增存贷款规模,银行间市场虚假买(卖)断等问题屡禁不止。尽管前期集中整治对同业票据业务有所规范,但利用票据交易实施监管套利仍大量存在,一些中小银行利用会计制度缺陷进行“假卖断+回购”实现“双出表”,或通过通道方“卖断+非标投资”方式将信贷规模转至投资项下,以及买卖有瑕疵的票据等。
为遏制票据业务违规问题,监管部门从源头入手,重点打击虚假贸易背景、以贷转存滚动开票、以贷款偿还票据垫款(以贷还贷)等违规行为,不断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超过八成“板子”打在了违规问题突出的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身上。
票据标准化和衍生化弊大于利
近年来,票据支付功能不断弱化,融资功能日益突出。有观点认为,票据与债券属性相同,票据融资与债券融资异曲同工,票据可以视为标准化资产。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标准化资产应当符合等分化、可交易、信息充分披露、公允定价等条件,虽然票据符合个别条件,但与债券等标准化资产仍有本质区别。
一是信用基础不同。债券发行的基础是发行人的偿付能力,其背后是债务人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反映的财务稳健性。而票据是以单笔交易(债项)为基础,即两个市场主体之间的一对一交易关系。
二是约束机制不同。债券发行和流通依托的是专业的发行审查、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而票据签发和流通转让依托的是单家银行对单笔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查,单笔交易标准化程度和透明度均较低。
三是交易的关键要素不同。第一是期限不同。债券的期限取决于筹集资金的目的,期限较为灵活,长短期结合可以形成有效的收益率曲线;而服务于商品流通的票据通常期限较短,大量短期票据频繁在二级市场流转交易,扩大金融市场期限错配,这种以短配长的加杠杆行为,放大了资金链断裂风险,影响金融市场稳定。第二是利率形成机制不同。债券利率主要参考收益率曲线,有相对成熟的公允定价机制;而票据主要参考贷款利率,即资金的机会成本。第三是票据金额不具有等分性。理论上债券无论发行规模多大,均可等分;而票据金额取决于单笔贸易规模,不可细分。
监管部门检查结果表明,银行连续交易票据主要目的不是获取差价,而是通过调节报表等方式进行监管套利,严重偏离了流动性管理功能,如果付款人违约,短期内过度交易容易引起票据市场剧烈波动。基础市场是二级市场发展的根本,在基础票据市场定位有偏、票据功能异化的情况下,进一步开发票据指数等衍生工具,不仅会使银行面临严重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而且会以几何速度传导至投资人,影响金融市场稳定。次贷危机殷鉴不远,在基础工具存在缺陷的情况下,衍生交易市场过度发展导致投资者忽视基础工具的原生风险。2007-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表明,复杂的授信结构不仅没有降低风险,反而进一步放大了风险,交易规模并非越大越好,流动性也并非越多越好。
政策建议
一是把住前端,引导票据业务回归支付结算功能本源。监管政策应传递明确的监管信号,政策出台前应进行充分市场调研和可行性分析,加强监管部门之间沟通协调,避免因前后监管政策不一致、不同监管部门要求不一致造成市场和机构误读。进一步加强监管政策的可操作性,坚持承兑和贴现环节的贸易背景审查要求,重拳打击违规签发票据、以利率倒挂等形式办理贴现业务开展资金套利等行为,严守风险底线。加强与税务、海关等部门监管合作,完善发票、单据联网查询、预警及追朔查询等功能,推动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落到实处。
二是放开后端,强化票据交易功能服务于银行流动性调控。票据作为合格抵押物,是银行在同业市场上管理流动性头寸的有效工具。应引导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同业票据业务,强化票据交易服务于流动性管理功能。严厉打击同业票据市场乱象,整治利用票据业务调节存贷款规模及资本占用等监管指标、违规将票据资产转为资管计划、以投资代替贴现减少资本计提、违规与票据中介资金掮客合作开展票据业务等业务乱象,维护票据交易市场秩序。
三是审慎对待,防止票据标准化、衍生化。在当前经济尚未企稳回升、企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的形势下,应该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强化票据支付结算工具的本质属性。发展票据市场的“初心”是促进商品交易,繁荣实体经济,不能将做大票据市场作为推动票据衍生化的动机。发展票据市场,应坚持回归本源的原则,抑制票据标准化、衍生化倾向,充分发挥票交所在票据交易全流程管理、登记托管、结算清算等方面的作用,监控票据市场资金流向,及时预警风险。
(作者系大连银保监局党委书记、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