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祯 段琛
随着保险资金运用政策不断放开,保险资金投资范围和投资手段不断丰富,而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在服务实体经济的过程中,我们将秉持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原则,继续发挥保险资金稳定性和长期性的优势,未雨绸缪、提前布局,增强风险意识,提高风控能力,在服务实体经济的道路上行稳致远。
降低企业杠杆 推动高质量发展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向高质量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金融业被赋予更大的历史使命,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成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保险资金具有规模大、期限长、来源稳定、可跨周期配置的特点,在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为企业提供长期股权或债权融资、稳定资本市场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成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力量。
2016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提出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通过推进兼并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债务结构、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依法破产、发展股权融资七种途径,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为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夯实基础。2019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联合发布《2019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鼓励保险资金等长期限资金参与市场化降杠杆工作。
在此背景下,保险类永续债权计划伴随着实体企业去杠杆和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迅速发展,通过交易结构的优化和产品设计的创新,在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保险类永续债产品大幅增长
保险类永续债权计划是在传统的保险资金债权计划的基础上发展的创新类产品,是通过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尝试。自2015年业内首单保险类永续债权计划注册以来,其数量及规模均呈现了大幅增长。据了解,截至2018年末,保险类永续债权计划注册规模约2000亿元左右,主要集中在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领域,占比约为90%以上。
产品期限方面,初始期限为5-10年不等,大大高于银行间市场发行的永续中票。行权续期方式为N、3N、5N,即每年、每3年、每5年有权选择续期。
利率跳升方面,在届满初始期限之后的计息年度行使跳升后的投资收益率,跳升幅度为几十到几百BP不等,最常见的跳升幅度为300BP。从方式上看,分为一次性跳升后封顶和累进式跳升。一次性跳升为融资主体在届满初始期限之后选择续期,则一次性跳升后封顶,即使在以后的每一个行权期间无论融资主体是否选择续期,投资收益率均为初始投资收益率加一次性跳升幅度。累进式跳升为融资主体在届满初始期限之后选择续期,每一个行权期间该期投资本金的投资收益率均将进行重置,举例而言,“重置后的投资收益率=初始期限内的投资收益率+N×100BP(N=1、2、3…)”,即融资在主体在届满初始期限后的行权期间如选择续期 ,则重置后的投资收益率按上述公式累进计算。
交易对手方面,据了解,目前注册的保险类永续债权计划的交易对手全部为国有企业,其中中央企业占比超过四分之三,其余为省属国有企业,整体来看交易对手信用资质良好。
保险类永续债未来需求空间与展望
保险类永续债产品能够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供稳定、长期的建设资金,降低企业短期偿债压力,在符合特定要求下可计入融资主体的其他权益工具,为央企、地方国企“降杠杆”发挥重要作用,未来仍具有较大的需求空间。
一是考虑资产负债整体配置,在利率下行周期,适当拉长资产端久期。在目前贷款利率改革环境下,预期市场整体利率水平下降。特别是优质大型企业的议价能力将进一步增强,其融资成本将进一步下降,可能对企业性质和资质带来的溢价产生一定影响,导致利差收窄。对于保险类永续债产品来说,将首个赎回期限适当拉长,有利于缩小资产负债久期缺口,有助于防范利率风险和再投资风险,确保整体收益。
二是在“偿二代”监管体系下,未来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实施,可能引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显著波动。保险类永续债产品占用的基础因子即资本消耗为1%,远低于信托计划的10%,可有助于平滑该波动。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金融资产按照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进行分类,未来在保险类永续债产品的开发和设计中,可结合新会计准则对保险投资机构的具体影响,充分考虑金融资产计量属性的改变,进一步提升保险投资人的认可度。
(作者单位: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事业部)
□荣祯 段琛
随着保险资金运用政策不断放开,保险资金投资范围和投资手段不断丰富,而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在服务实体经济的过程中,我们将秉持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原则,继续发挥保险资金稳定性和长期性的优势,未雨绸缪、提前布局,增强风险意识,提高风控能力,在服务实体经济的道路上行稳致远。
降低企业杠杆 推动高质量发展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向高质量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金融业被赋予更大的历史使命,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成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保险资金具有规模大、期限长、来源稳定、可跨周期配置的特点,在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为企业提供长期股权或债权融资、稳定资本市场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成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力量。
2016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提出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通过推进兼并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债务结构、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依法破产、发展股权融资七种途径,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为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夯实基础。2019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联合发布《2019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鼓励保险资金等长期限资金参与市场化降杠杆工作。
在此背景下,保险类永续债权计划伴随着实体企业去杠杆和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迅速发展,通过交易结构的优化和产品设计的创新,在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保险类永续债产品大幅增长
保险类永续债权计划是在传统的保险资金债权计划的基础上发展的创新类产品,是通过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尝试。自2015年业内首单保险类永续债权计划注册以来,其数量及规模均呈现了大幅增长。据了解,截至2018年末,保险类永续债权计划注册规模约2000亿元左右,主要集中在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领域,占比约为90%以上。
产品期限方面,初始期限为5-10年不等,大大高于银行间市场发行的永续中票。行权续期方式为N、3N、5N,即每年、每3年、每5年有权选择续期。
利率跳升方面,在届满初始期限之后的计息年度行使跳升后的投资收益率,跳升幅度为几十到几百BP不等,最常见的跳升幅度为300BP。从方式上看,分为一次性跳升后封顶和累进式跳升。一次性跳升为融资主体在届满初始期限之后选择续期,则一次性跳升后封顶,即使在以后的每一个行权期间无论融资主体是否选择续期,投资收益率均为初始投资收益率加一次性跳升幅度。累进式跳升为融资主体在届满初始期限之后选择续期,每一个行权期间该期投资本金的投资收益率均将进行重置,举例而言,“重置后的投资收益率=初始期限内的投资收益率+N×100BP(N=1、2、3…)”,即融资在主体在届满初始期限后的行权期间如选择续期 ,则重置后的投资收益率按上述公式累进计算。
交易对手方面,据了解,目前注册的保险类永续债权计划的交易对手全部为国有企业,其中中央企业占比超过四分之三,其余为省属国有企业,整体来看交易对手信用资质良好。
保险类永续债未来需求空间与展望
保险类永续债产品能够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供稳定、长期的建设资金,降低企业短期偿债压力,在符合特定要求下可计入融资主体的其他权益工具,为央企、地方国企“降杠杆”发挥重要作用,未来仍具有较大的需求空间。
一是考虑资产负债整体配置,在利率下行周期,适当拉长资产端久期。在目前贷款利率改革环境下,预期市场整体利率水平下降。特别是优质大型企业的议价能力将进一步增强,其融资成本将进一步下降,可能对企业性质和资质带来的溢价产生一定影响,导致利差收窄。对于保险类永续债产品来说,将首个赎回期限适当拉长,有利于缩小资产负债久期缺口,有助于防范利率风险和再投资风险,确保整体收益。
二是在“偿二代”监管体系下,未来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实施,可能引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显著波动。保险类永续债产品占用的基础因子即资本消耗为1%,远低于信托计划的10%,可有助于平滑该波动。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金融资产按照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进行分类,未来在保险类永续债产品的开发和设计中,可结合新会计准则对保险投资机构的具体影响,充分考虑金融资产计量属性的改变,进一步提升保险投资人的认可度。
(作者单位: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事业部)